服務項目

行政爭訟

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,認為違法或不當,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,得依法聲請行政救濟。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,使行政訴訟制度漸臻完備,本所對於各種行政救濟程序經驗豐富,能多角度充分善用新的行政救濟制度,保障當事人權益。